(2017)黔0122执恢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平秀申请执行刘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秀,刘杨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2执恢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平秀,女,1966年2月4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执行人:刘杨洋,女,1980年7月1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平秀与被执行人刘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平秀与被执行人刘杨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杨洋分期给付所欠申请执行人刘平秀的借款,后申请执行人刘平秀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22执恢6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军审判员 孙 进审判员 杨 熙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飞(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