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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2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何芳与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何芳,张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2民初811号原告:张何芳,男,1965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被告:张勇,男,1975年0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原告张何芳与被告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何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何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张勇偿还原告购煤款17,000元,并按法律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起被告张勇陆续向原告张何芳购买煤炭,2014年1月27日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尚欠购煤款20,000元,被告出具一张欠条,并约定于2014年6月份还清欠款,欠款到期后,被告张勇于2014年7月9日归还了2000元,2015年12月10日归还了1000元,剩余欠款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归还,遂诉至法院。被告张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起被告张勇陆续向原告张何芳购买煤炭,2014年1月27日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尚欠原告20,000元购煤款,被告出具一张欠条,并约定于2014年6月份还清欠款,欠款到期后,被告张勇于2014年7月9日归还了2000元,2015年12月10日归还了1000元,被告张勇尚欠原告购煤款17,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本案中原告为证实与被告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提供被告出具的欠条,因此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购煤款17,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虽然原被告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但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原告的利息损失客观存在,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勇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何芳购煤款17,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4年7月1日起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3元,由被告张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江振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江 欢附:本案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时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