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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奚秀杰申请宣告王吉宁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奚秀杰,王吉宁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特7号申请人:奚秀杰,现住白城市。被申请人:王吉宁,现住白城市。申请人奚秀杰与被申请人王吉宁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申请人奚秀杰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奚秀杰撤回申请。审判员  邵云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