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23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与徐诗平、毛芳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徐诗平,毛芳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3民初67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住所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三清山大道55号。被告:徐诗平,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玉山县。被告:毛芳芬,女,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玉山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与被告徐诗平、毛芳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焦孝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乐希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