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催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宿迁市泰成贸易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宿迁市泰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02民催30号申请人:宿迁市泰成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MW6J430,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洋北镇洋北街8号。法定代表人:张军。申请人宿迁市泰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11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5月18日之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宿迁市泰成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140005126175609(票面金额50000元,出票日期2016年11月2日,出票人江苏中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七星电气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7年5月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宿迁市泰成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宿迁市泰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 颖代理审判员 曹尧瑶代理审判员 李宵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音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