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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催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宿迁市泰成贸易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宿迁市泰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02民催30号申请人:宿迁市泰成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MW6J430,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洋北镇洋北街8号。法定代表人:张军。申请人宿迁市泰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11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5月18日之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宿迁市泰成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140005126175609(票面金额50000元,出票日期2016年11月2日,出票人江苏中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七星电气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7年5月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宿迁市泰成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宿迁市泰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 颖代理审判员  曹尧瑶代理审判员  李宵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音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