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佛山市英子之皇娱乐有限公司、王伟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佛山市英子之皇娱乐有限公司,王伟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169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K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桂娥,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冠鹏,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英子之皇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沥雅路9号桂江农产品综合批发中心32栋首层G1050号商铺及二层G2001号商铺B208、B209、B210。注册号:440682000540766法定代表人:王伟。被告:王伟,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音集协)诉被告佛山市英子之皇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子之皇娱乐公司)、被告王伟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音集协于2017年3月31日以被告英子之皇娱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王伟作为其唯一股东与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王伟为本案被告。经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依法将王伟追加为本案被告后继续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冠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英子之皇娱乐公司、被告王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音集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及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元,两项费用共计1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八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原告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授权及参与诉讼。《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是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集协监制发行的DVD专辑,该专辑共20张光碟,收录了《十二楼》等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滚石公司)对《十二楼》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传播权、放映权等。原告经与MTV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滚石公司签署《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上述MTV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性专属授权。原告对权利人滚石公司的权利管理包括以自己的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两项专有权利,并得以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亦未经权利人滚石公司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唱机中收录,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原告管理的上述MTV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为证明诉讼主张,原告提交了《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正版光碟复制品、《公证书》【(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726号】、《公证书》【(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6550号】、《公证书》【(2016)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2677号】及附件、公证费发票一张、取证消费收据及POS签购单各一张、取证人员机票及发票二张、加油费发票二张、停车费发票三张、收费站发票二张,餐费发票一张、出租车发票一张、退票费发票一张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被告英子之皇娱乐公司、被告王伟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证据和答辩意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为合法出版物,三份公证书为公证机构依法出具,公证封存光盘封条完好,与公证书相印证,公证费发票、取证费用票据均与原告提交的证据保全公证书中的取证时间、地点相印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依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是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集协监制的DVD专辑,该专辑共20张光碟,其中收录了《十二楼》等案涉MTV音乐作品。该出版物外包装上显示“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归属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专辑内页歌曲目录记载《十二楼》MTV音乐电视作品表演者为莫文蔚。原告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及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2012年3月6日,原告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滚石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前述二者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广播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且有权做此授权的权利;……;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本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双方还就定义解释、权利保留、权利保证、使用费分配、合同解除等进行了约定。2015年1月28日,滚石公司出具《声明》,同意将上述《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自动顺延,直至2017年12月31日。2016年8月12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金某、工作人员刘凡及原告中国音集协的代理人刘志敏、现场工作人员游耀港来到被告英子之皇娱乐公司经营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国际童服城32幢的英皇公馆的处所。进入场所前,金某首先对代理人携带的用于保全的摄像设备内存状况进行检查。经检查,该摄像设备存储空间为清空状态。在处所二层“VIP232”房间内,刘志敏在该房间内安置的歌曲点播系统上进行操作,现场点播了包括《十二楼》在内的一百首歌曲,并操作摄像设备对上述一百首歌曲播放画面的过程进行了录像,公证人员监督了上述点播与录像的全过程。播放过程结束后,游耀港向该处所支付了相关费用并现场取得了收款方为被告英子之皇娱乐公司的发票(发票号码为00243960)一张与名片一张。公证员将摄像所得视频文件刻制成光盘后并密封于证物袋中,并出具了《公证书》【(2016)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2677号】。庭审中,原告中国音集协当庭提交了内有《十二楼》等MTV音乐电视作品的正版DVD光碟。本院当庭拆封公证处封存的光盘,其内含《十二楼》等音乐电视作品,相关播放画面为视频片段,所显示的词曲、演唱者及对应的演唱画面等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相对应的内容相同。原告主张7000元经济损失由法院酌情确定,主张3000元合理费用是结合原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取证消费、取证人员机票费、餐饮费、律师费、通讯费等考虑。具体为律师费23000元、通讯费200元均请求法院酌定,公证费800元、取证消费1309元在包括本案在内的50件相同被告案件中每案分摊,交通费111元为包括本案在内的多宗案件的共同支出,油费565元、餐饮费238.7元、停车费23元为向包括本案被告在内的4家企业调查取证的共同支出,出租车费260元、退票费740元、机票费3260元为向包括本案被告在内的29家企业调查取证的共同支出。其中律师费、通讯费原告均未举证证实。另查明,被告英子之皇娱乐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29日,是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场所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沥雅路9号桂江农产品综合批发中心32栋首层G1050号商铺及二层G2001号商铺B208、B209、B210,经营范围为卡拉OK歌舞厅,餐饮服务;零售:酒类、卷烟。被告王伟系该公司的独资股东。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王伟对被告英子之皇娱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需要审查认定的问题有三个:1、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2、原告是否取得了著作权人的授权,是否为适格主体的问题;3、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本院结合确认的事实,分述如下:首先,关于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原告提供的正版《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DVD专辑外包装上显示“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归属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上述证据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本院依法确认滚石公司系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其次,关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原告是依法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原告与滚石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滚石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等著作权权利信托原告管理,授权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因此,原告依法享有诉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再次,关于被告英子之皇娱乐公司否构成侵权及民事责任问题。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告英子之皇娱乐公司未经原告授权或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的KTV点歌系统存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公开播放,且未能提供合法来源,侵犯了原告的作品复制权及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方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由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其实际损失的证明,被告英子之皇娱乐公司的违法所得数额亦无法确定,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流行时间及相关音乐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被告英子之皇娱乐公司侵权行为的方式、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包括原告提出的公证费、取证消费等本案分摊的各项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1000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王伟对被告英子之皇娱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被告英子之皇娱乐公司是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伟作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其应对公司财产独立于唯一股东个人财产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案中被告王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英子之皇娱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原告要求被告王伟对被告英子之皇娱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英子之皇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播放并从曲库中删除音乐电视作品《十二楼》;被告佛山市英子之皇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1000元;被告王伟对上述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系列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佛山市英子之皇娱乐有限公司、被告王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应东人民陪审员 廖云泳人民陪审员 何咏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邵杭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