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11民初21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2188贾绍宽与杨红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绍宽,杨红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2188号之一原告:贾绍宽,男,1965年5月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红根,男,1968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绍宽诉被告杨红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绍宽以被告杨红根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绍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绍宽撤回起诉。受理费4443元减半收取2222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3992元,由原告贾绍宽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光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