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21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2188贾绍宽与杨红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绍宽,杨红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2188号之一原告:贾绍宽,男,1965年5月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红根,男,1968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绍宽诉被告杨红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绍宽以被告杨红根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绍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绍宽撤回起诉。受理费4443元减半收取2222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3992元,由原告贾绍宽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光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