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徐启英、胡良清与泸州市蓝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启英,胡良清,泸州市蓝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1308号原告:徐启英,女,汉族,1975年3月1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原告:胡良清,男,汉族,1968年7月2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川,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市蓝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682394181C。法定代表人:余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刘德超,四川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启英、胡良清诉被告泸州市蓝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启英、胡良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启英、胡良清撤回对被告泸州市蓝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0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向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雨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