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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执3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伍新国与唐立吾、聂芙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新国,唐立吾,聂芙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执3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伍新国,男,汉族,1967年7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被执行人唐立吾,男,汉族,1966年6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被执行人聂芙蓉,女,汉族,1965年3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伍新国与被执行人唐立吾、聂芙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唐立吾、聂芙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4月26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唐立吾、聂芙蓉在芙蓉区人民法院案款450万元,扣缴执行费后,剩余案款4433456元已支付至申请执行人伍新国指定帐户。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该案尚有3395287.44元及相关利息未执行到位。2017年1月12日,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作出双公函(2017)001号《关于建议暂停支付执行的函》,因被执行人唐立吾涉嫌非法经营罪已执行逮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民终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绪伟审判员  王 兴审判员  陈文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喻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证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