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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执4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龚剑波、张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剑波,张鑫,张育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4830号申请执行人:龚剑波,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张鑫,男,1985年6月5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张育全,男,1959年3月6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剑波与被执行人张鑫、张育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杨伟峰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