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22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恒升诉被告湖北富苑科技生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恒升,湖北富苑科技生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22民初1618号原告:刘恒升,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彩霞,湖北睿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北富苑科技生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南环路52号。法定代表人:章建华,董事长。原告刘恒升诉被告湖北富苑科技生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刘恒升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恒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刘恒升负担。审判员 刘细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