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与谢春林陶金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谢春林,陶金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10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9087861111。负责人:余文焱,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劲松,该行工作人员。被告:谢春林,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陶金莲,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与被告谢春林、陶金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撤诉。案件受理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 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娅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