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刑更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朱永岗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永岗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107号罪犯朱永岗,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原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15)周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永岗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2017年4月27日至5月1日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罪犯朱永岗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永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7年1月间,被监狱表扬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朱永岗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4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13日被临沂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撤销原判缓刑,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本院认为,罪犯朱永岗能认真遵���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三次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永岗减去有期徒刑54天(刑期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