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执3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重庆高升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涪陵区蔺市镇长冲村一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高升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涪陵区蔺市镇长冲村一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2执386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高升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339696-X,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蔺市镇青龙村四社。法定代表人谢金良,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涪陵区蔺市镇长冲村一组,住所地涪陵区蔺市镇长冲村*组。法定代表人罗仁明,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重庆高升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涪陵区蔺市镇长冲村一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2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涪陵区蔺市镇长冲村一组应返还申请人租金9426.85元。被执行人涪陵区蔺市镇长冲村一组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高升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涪陵区蔺市镇长冲村一组无土地房屋登记信息,无船舶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涪陵区蔺市镇长冲村一组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02执38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明辉审 判 员 张 玲代理审判员 冉 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