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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民申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凌春明、毛国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凌春明,毛国英,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叶永刚,刘士洪,贵阳市观山湖区百花湖香坪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民申2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凌春明,男,汉族,1957年3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毛国英,女,汉族,1969年2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号。法定代表人:何义斌,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叶永刚,男,汉族,1963年12月15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一审被告:刘士洪,男,汉族,1967年9月17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一审第三人:贵阳市观山湖区百花湖香坪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百花湖乡坪山村。负责人:刘士洪,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凌春明、毛国英因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一局)、叶永刚及一审被告刘士洪、一审第三人贵阳市观山湖区百花湖乡坪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坪山村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民终1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凌春明、毛国英申请再审称,一审时证人证言证实凌春明、毛国英的房屋于1996年阴历五月在原有的房屋基础上扩大翻建的,该房屋石混结构,建筑面积231平方米,当地村民都知道,当时修房屋没有施工证。现观山湖区百花湖乡坪山村党支部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凌春明、毛国英1996年对原有房屋翻建扩大,证人证言和新证据能够证明凌春明、毛国英对原房屋翻建情况。综上,凌春明、毛国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凌春明、毛国英是否有房屋损失的问题。一审时凌春明、毛国英的主张中铁十一局拆除其建筑面积231平方米房屋,要求赔偿房屋价值388080元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凌春明、毛国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从中铁十一局和凌春明、毛国英提供的证据情况看,《土地承包合同》载明合同约定转让的是林地的土地经营权,《临时租用土地协议》约定租用土地,除了证人证言,凌春明、毛国英并未提供其他合法的修建房屋的审批手续或证据材料证明其在争议的土地修建了231平方米房屋,也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中铁十一局拆除了凌春明、毛国英231平方米的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凌春明、毛国英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判决对凌春明、毛国英的此项诉请不予支持正确,且一审判决后凌春明、毛国英并未就此提起上诉。在本院再审审查阶段,凌春明、毛国英提供了中国共产党观山湖区百花湖乡坪山村支部委员会2016年9月14日出具的《证明》一份作为新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上述证据不属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存在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原因,因而上述证据虽在原审未曾提交,但亦不构成新的证据,本院不作为新证据采用。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该《证明》并无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名,且观山湖区百花湖乡坪山村党支部委员会并不是具体对房屋修建进行审批或管理的部门,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凌春明、毛国英在争议地合法修建房屋的事实,该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对凌春明、毛国英的此项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凌春明、毛国英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凌春明、毛国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静审判员 刘荟宇审判员 张 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