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刑终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绍东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绍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5刑终87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绍东,男,1985年5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北海市铁山港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9日经合浦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2月9日经合浦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逮捕。辩护人林秀云,广西南珠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绍东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7)桂0521刑初6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林绍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全部的卷宗材料,讯问了上诉人林绍东,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4月,被告人林绍东在北海市边防支队机动大队学习期间,认识同在该处学习的原乾江边防派出所所长文某并了解到其可能被免除所长职务,便冒充广西边防总队领导的部下,多次发短信与文某、黄某2夫妇联系取得对方信任,以帮助文某留任所长职务或调到其他地方任所长为诱惑,骗取文某、黄某2在2015年6月7日至2015年7月22日期间,分15次将人民币390000元转账到林绍东指定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户主:阳某,卡号:62×××11)内。所得赃款林绍东均用于赌博、偿还高利贷及挥霍。破案后,林绍东亲属已代其退还人民币390000元给被害人文某、黄某2,并取得黄某2的谅解。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银行交易流水账明细表,汇款单复印件,通话清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扣押清单,收据,谅解书,户籍证明,归案证明,证人黄某1、刘某、阳某的证言,被害人文某、黄某2的陈述,被告人林绍东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林绍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林绍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破案后林绍东的亲属代其退赔全部诈骗款项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黄某2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林绍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诉人林绍东对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林绍东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通过家属主动退赔全部诈骗款项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本院对林绍东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宣告缓刑。经二审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原判一致,所采信的证据来源合法,均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查证属实。各证据相互之间印证、吻合,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实上诉人林绍东实施诈骗犯罪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林绍东的亲属代其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院认为,上诉人林绍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39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林绍东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通过亲属退赔全部诈骗所得给被害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在二审审理期间通过其亲属缴纳全部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量刑过重,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林绍东及其辩护人根据上述理由请求本院对林绍东改判更轻刑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请求对林绍东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认为林绍东作为公安边防战士,不顾党纪国法,骗取他人巨额款项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不应对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2017)桂5021刑初68号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和附加刑部分,即“被告人林绍东犯诈骗罪,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2017)桂5021刑初68号刑事判决的主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绍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21年8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廖辉凯审判员 李雪燕审判员 庞福萍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立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