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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05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某银行梧州分行、佛山市某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银行梧州分行,佛山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朱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5执267号申请执行人:某银行梧州分行。住所地:梧州市。代表人李某,行长。被执行人:佛山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被执行人:佛山市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被执行人:郑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本院受理的某银行梧州分行与佛山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朱某、郑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中,现被执行人佛山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朱某、郑某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斌审判员  蔡焕杰审判员  秦 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