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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2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杨美玲、胡殿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美玲,胡殿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24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美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殿军。上诉人杨美玲因与被上诉人胡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65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中,向上诉人杨美玲依法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杨美玲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美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素梅代理审判员  李玉海代理审判员  王志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全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