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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3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成柏与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邵阳县电力分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柏,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邵阳县电力分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3民初655号原告:李成柏,男,194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邵阳县电力分公司,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白虎街。法定代表人:罗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余,邵阳县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成柏与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邵阳县电力分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李成柏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合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成柏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李成柏负担。审判员  刘湘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