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许春华与许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春华,许春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1895号原告:许春华,女,199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许春香,女,1982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春华诉被告许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春华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许春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正当合法,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春华撤回对被告许春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许春华负担。审判员 赵久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