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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俊、梁文柱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俊,梁文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财保21号申请人:赵俊,男,汉族,1985年6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长顺县。委托代理人:刘志光,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梁文柱,男,汉族,1990年7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申请人赵俊于2017年5月4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梁文柱价值3917744元的财产,并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担保。2017年5月10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梁文柱价值3917744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劳灿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青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