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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4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贾召亮与贾永亮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召亮,贾永亮,郑州市二七区贾砦社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4134号原告:贾召亮,男,1962年6月2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贾永亮,男,1972年8月1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代召国,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郑州市二七区贾砦社区改造项目指挥部,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贾砦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召亮诉被告贾永亮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召亮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召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贾召亮负担,剩余50元退还原告贾召亮。审 判 长  王 昊人民陪审员  赵红彩人民陪审员  葛建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孔慧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