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胡英、胡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胡英,胡伟,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213号申请执行人:张胡英,女,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胡伟,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邢军,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胡英与被执行人胡伟、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胡英与被执行人胡伟、邢军已自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5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修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