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26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黄声波与陈吉生、柯金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声波,陈吉生,柯金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6民初468号原告黄声波,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委托代理人张彩萍,浦江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吉生,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告柯金菊,女,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原告黄声波为与被告陈吉生、柯金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变更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吉生、柯金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10日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讨无果。故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从���诉之日起到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原告提供证据:一、二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二、2013年7月10日被告陈吉生出具的借条一份。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两被告原系夫妻,于2016年11月18日离婚。2013年7月10日被告陈吉生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证明以上事实有原告证据1-2。原告证据1-2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二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放弃质证权利,故对原告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吉生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陈吉生尚未归还原告借款事实清楚��原、被告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被告理应在原告主张权利后及时归还,借故拖欠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债务形成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被告柯金菊应共同承担归还责任,故原告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吉生、柯金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声波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本判决履行确定之日止)。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款汇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张向宇审 判 员  王宏宇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蒋俊杰?PAGE*ArabicDash?-4-??PAGE*ArabicDash?-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