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4民初5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英华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英华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5476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4。法定代表人王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波,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英华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Q。法定代表人汪兵。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英华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铃铃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人民陪审员  刘玉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华勇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