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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8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孟庆山与被告杨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山,杨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8民初647号原告孟庆山,男,汉族,于1967年2月9日生,住汤原县汤原镇文化社区。被告杨光,男,汉族,于1976年8月12日生,住汤原县汤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山与被告杨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庆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庆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包琼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