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8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孟庆山与被告杨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山,杨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8民初647号原告孟庆山,男,汉族,于1967年2月9日生,住汤原县汤原镇文化社区。被告杨光,男,汉族,于1976年8月12日生,住汤原县汤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山与被告杨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庆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庆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包琼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