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21执1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刘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1执1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63年x月x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塘坳乡,身份证号:4302231963xxxx1277。被执行人:刘某,男,1952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莲花县琴亭镇,身份证号:3603211952xxxx3215。本院在执行陈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在莲花县农商银行x的账户资金。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亮云审判员 刘 亮审判员 刘新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少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