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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21执1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刘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1执1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63年x月x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塘坳乡,身份证号:4302231963xxxx1277。被执行人:刘某,男,1952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莲花县琴亭镇,身份证号:3603211952xxxx3215。本院在执行陈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在莲花县农商银行x的账户资金。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亮云审判员  刘 亮审判员  刘新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少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