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02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李玉亮与范利洋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亮,范利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02执534号申请执行人:李玉亮,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柳城镇腰而营子村第七组6266号。被执行人:范利洋,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县东大屯乡徐家店村颜家组1084号。本院在执行李玉亮与范利洋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辽1302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玉亮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冀朝勋审判员 吴建军审判员 于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