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辛立兵与王金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立兵,王金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4执298号申请执行人辛立兵,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林西县。被执行人王金柱,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林西县。本院在执行辛立兵申请执行王金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的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24民初3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王洪玉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庞占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