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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4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辛立兵与王金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立兵,王金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4执298号申请执行人辛立兵,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林西县。被执行人王金柱,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林西县。本院在执行辛立兵申请执行王金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的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24民初3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王洪玉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庞占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