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4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运丰与王二珠、王顺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运丰,王二珠,王顺治,王运丰,王二珠,王顺治,王运丰,王二珠,王顺治,王运丰,王二珠,王顺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4民初487号原告:王运丰,男,195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被告:王二珠,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被告:王顺治,男,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王运丰与王二珠、王顺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王运丰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运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运丰负担。审判长 刘锦婷审判员 何静雅审判员 郭佩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索红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