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第3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启东市吕四渔港法律服务所与南通市万博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朱桂生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市吕四渔港法律服务所,南通市万博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朱桂生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第3993号原告启东市吕四渔港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启东市吕四港镇鹤城北路。法定代表人季伟东。委托代理人陈凤章,启东市吕四渔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通市万博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吕四港镇环城北路579号。法定代表人彭良海。被告朱桂生,男,1963年10月16日生,住启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市吕四渔港法律服务所与被告南通市万博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朱桂生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启东市吕四渔港法律服务所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启东市吕四渔港法律服务所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吕四渔港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市吕四渔港法律服务所承担。审判员 许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佳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