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执183号之十七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家容与倪明富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蓉,倪明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183号之十七申请执行人王家蓉,女,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倪明富,男,195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珙县。关于王家蓉申请执行倪明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倪明富在中国工商银行310XXXXXXXXXX345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经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倪明富在中国工商银行310XXXXXXXXXX345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