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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执183号之十七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家容与倪明富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蓉,倪明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183号之十七申请执行人王家蓉,女,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倪明富,男,195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珙县。关于王家蓉申请执行倪明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倪明富在中国工商银行310XXXXXXXXXX345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经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倪明富在中国工商银行310XXXXXXXXXX345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