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申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陕西建辉物资有限公司与陈永位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永位,陕西建辉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申1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永位,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河,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陕西建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石家街甲字6号中企钢贸城西排115室。法定代表人:韦信友,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陈永位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建辉物资有限公司(下称:建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1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永位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结清全部货款1431194.92元,不存在拖欠被申请人货款444699元的事实。建辉公司向一审法院举证,2014年12月3日陈永位向其出具《还款协议》,约定“陕西环迪建筑有限公司九处镇安项目部欠陕西建辉物资有限公司钢材货款444669元”,导致一审法院仅凭该《协议》就认定陈永位拖欠建辉公司货款444669元。建辉公司并未有向法庭出具向采购方供有价值货款444669元相应吨位数钢材的送货单,来举证证明采购方应付货款444669元的事实。一审法院查明,陈永位于2015年11月12日向原告转款50000元,但是该50000元到底是什么性质款项,一审法院并未有查明。再审申请人认为,之所以出具《还款协议》,是建辉公司认为其未及时付款,要求其每日承担资金占用费,并且单方面计算再审申请人应承担资金占用使用费444669元,《还款协议》书写为拖欠建辉公司钢材货款444669元,明显属于表述错误,该协议实质是与建辉公司有关资金占用费即利息损失的约定,再审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2日向其转款50000元,实质上向其支付了资金占用费即利息50000元。再者,再审申请人不了解法律有关概念和规定,支付有关资金占用费明显过高,况且是建辉公司单方面计算的,是否准确无法核定,并且也违反了国家法律有关利息计算规定,恳请法院查明事实,重新计算确认。建辉公司要求再审申请人每日按千分之一承担资金占用费,明显过高,违反了国家法律有关利息计算规定,即便是建辉公司变更要求再审申请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资金占用费,再审申请人也认为如果按该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也属于计算标准过高,超出了建辉公司的实际损失。故,再审申请人认为应当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计算资金占用费。2.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存在程序严重违法。综上,申请再审人与建辉公司钢材买卖纠纷,无论是实体查明,还是审理程序,均存在严重问题,故一审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支付货款及资金占用费责任实属严重显失公正,因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陕西建辉物资有限公司提交答辩意见称,2014年12月3日陈永位书写了还款协议,明确欠付货款为444669元。该还款协议是双方对之前的债务进行的结算,截止到2014年12月3日欠付的货款为444669元。陈永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该还款协议真实有效,原审法院以此作为定案依据合理合法。2013年8月30日双方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在合同第五条第二款中约定“乙方所供每批钢材甲方应先付货款的20%,剩余80%的货款为垫资。乙方所垫资的钢材款由乙方发货之日其每天每吨加价千分之一累加计算直至甲方付清货款为止,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当时每吨钢材单价都是三千多元,按照合同约定,每天每吨钢材垫资费利率已经超过千分之三,在原审中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资金占用费,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永位在一审判决生效后,以申请方给被申请方付款的银行转款凭证和对方出具的收据作为“新的证据”对本案提出再审申请,经审查,陈永位现在申请再审期间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均属于其在原审期间能够取得的证据,且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和裁判结果错误,其再审申请不符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情形。陈永位以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存在程序严重违法为由申请再审,该事由不属于对生效判决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本院依法不予审查。综上,陈永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的事由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永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冯满印审判员 赵红亮审判员 杨惠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