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2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关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关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2186号原告: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刘文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华。被告:王关顺,男,1942年9月25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关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施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鲍兆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