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5执5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妙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妙铃,周发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5执5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号。法定代表人董伦山,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陈妙铃,女,1966年3月5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周发贵,男,1961年10月1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申请执行人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妙铃、周发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925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妙铃、周发贵应连带返还申请执行人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9万元并支付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妙铃、周发贵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之后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无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周发贵名下的周宁县房产。2017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10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925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审 判 长 周荣鑫审 判 员 刘少青代理审判员 凌建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罗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