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1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世鸿与卢学英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鸿,卢学英,卢兵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1执121号申请执行人:王世鸿。被执行人:卢学英。被执行人:卢兵元。本院在执行王世鸿申请执行卢学英、卢兵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金塔县人民法院(2016)甘0921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确定的期限内未能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卢兵元在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鼎新信用社账户内存款2112元至金塔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扣划被执行人卢兵元在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鼎新信用社账户内存款5400元至金塔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立��执行。审判员 马洪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