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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执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707吕丹与曹国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丹,曹国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7执707号申请执行人:吕丹,女,1988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曹国龙,男,1988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申请执行人吕丹与被执行人曹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相民初字第020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吕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吕丹于2017年4月17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撤销执行申请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系申请人自主、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相民初字第02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木林审 判 员  徐 挺代理审判员  王程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邹剑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