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财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十堰市竹山县郧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新国、刘秀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十堰市竹山县郧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黄新国,刘秀英,十堰市昌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财保62号申请人十堰市竹山县郧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振武路**号。法定代表人:梁晓军,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智勇(该公司员工),职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被申请人:黄新国,性别:××,××族。被申请人:刘秀英,女,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十堰市昌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汽配城大明区*栋****号。法定代表人:黄新国,经理。申请人十堰市竹山县郧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黄新国、刘秀英、十堰市昌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十堰市竹山县郧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黄新国、刘秀英、十堰市昌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或财产价值在120万元内予以保全。申请人十堰市竹山县郧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十堰市竹山县郧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黄新国、刘秀英、十堰市昌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价值120万元的财产或者现金予以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十堰市竹山县郧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索明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