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7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叶文巧与梁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文巧,梁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7277号原告叶文巧,女,汉族,1970年5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福田区,被告梁中华,男,汉族,1970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按每月2%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主张利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2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8日起计算。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对原告庭审的诉请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中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叶文巧归还尚欠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2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8日起按月息2%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家丽书记员 陈雪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