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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6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与王某3、王某4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6197号原告:王某1,女,196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本区。原告:王某2,女,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本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练志学,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3,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告:王某4,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本区。原告王某1、王某2与被告王某3、王某4机动车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王某2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8元,由原告王某1、王某2连带负担。审判员  李霄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