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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30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鑫与被执行人牛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鑫,牛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0执108号申请执行人:张鑫,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被执行人:牛超,男,199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鑫与被执行人牛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30民初488号民事调解书和张鑫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1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以及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力义务告知书等相关材料,并限期履行。被执行人牛超于2017年5月19日履行了12800元,当日张鑫将该款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30民初48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寇 欣执行员  候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黑艳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