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20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郑庆与余文淼、李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庆,余文淼,李俊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20786号原告:郑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苏英、王智。被告:余文淼。被告:李俊伟。原告郑庆与被告余文淼、李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34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4年12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60660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万元。庭审中,原告以借款后,被告曾归还206500元本金为由,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27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4年12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79716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苏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文淼、李俊伟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余文淼、李俊伟系夫妻关系(于2010年6月18日登记结婚,后于2014年10月24日登记离婚,又于2014年12月16日登记复婚)。2014年12月20日,被告余文淼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434000元;约定于2015年6月25日前归还;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归还,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同日,被告余文淼收到借款434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该款被告余文淼、李俊伟仅陆续归还本金206500元,其余借款本金227500元及利息至今未予偿还。为此,原告于2016年12月13日诉至本院,并支付律师费1万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余文淼、李俊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郑庆借款人民币2275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2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计付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原告郑庆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万元,由被告余文淼、李俊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郑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58元,由被告余文淼、李俊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舒 怡人民陪审员 杨丽青人民陪审员 傅国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金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