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91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吴荣然、马罗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荣然,马罗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347号申请执行人吴荣然,男,195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被执行人马罗安,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申请执行人吴荣然与被执行人马罗安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6]鄂06民终2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罗安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罗安在银行的存款1022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 敏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雁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