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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张峰、牛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峰,牛勇,于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296号申请执行人:张峰,男,1962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牛勇,男,1964年4月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于翠荣,女,1963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峰与被执行人牛勇、于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24606元,已查封牛勇名下位于张店区张环路265号房产,于翠荣名下位于淄博市中润华侨城加州海岸3号楼1单元2层东户房产,未查找到���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峰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民初字第16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巩象才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