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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3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志田诉赵淑荣、赵淑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田,赵淑荣,赵淑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340号之一 原告:刘志田 被告:赵淑荣 被告:赵淑颖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田与被告赵淑荣、赵淑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启军 代理审判员  李倩倩 人民陪审员  崔红霞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