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5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同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同某,李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832号申请执行人同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同某在审理期间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某某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在执行期间将被执行人王某某工资账户内存款35000元扣划至人民法院账户,并申请执行人同某全部领取。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同某同意用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工资账户来偿还本案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民初957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本金35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雪明审判员 赵秀东审判员 米晓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樊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