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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宁甫松、天津市津东大兴拔丝厂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宁甫松,天津市津东大兴拔丝厂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1205号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430248R),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GG03房间。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瑾,天津斌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甫松,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天津市津东大兴拔丝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103741274C),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么六桥乡大新庄。法定代表人:顾全有,厂长。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宁甫松、天津市津东大兴拔丝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9元,由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富柱审 判 员  刘 媛人民陪审员  黄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熊向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