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执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隆兴、杨征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隆兴,杨征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1336号申请执行人:陈隆兴,男,汉族,1968年12月1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杨征宇,男,汉族,1963年2月9日出生,住上海市黄浦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陈隆兴与被执行人杨征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金武东商初字第0028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隆兴于2016年05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征宇支付执行款4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现财产已查封,暂无法处置,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3执13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隆兴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裘陈权审 判 员 陆伟民代理审判员 任 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