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四川省崇州市上元纸业有限公司、黄国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崇州市上元纸业有限公司,黄国涛,罗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37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崇州市上元纸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国涛,男,汉族,1987年5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罗霞,女,汉族,1987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5民初26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2月14日立案执行四川省崇州市上元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国涛、罗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1986元。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国涛、罗霞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给付义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31986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黄国涛、罗霞尚欠申请人四川省崇州市上元纸业有限公司31986元。二、终结(2016)川0115民初26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安全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雷 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