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民终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占立与孙丽、王春伟、张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占立,孙丽,王春伟,张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终4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占立,男,1983年10月4日生,汉族,现住通榆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丽,女,1951年3月9日生,汉族,现住通榆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春伟,男,汉族,1960年5月17日生,现住通榆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丽英,女,汉族,1958年4月3日生,现住通榆县。上诉人陈占立因与被上诉人孙丽、王春伟、张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2014)通法民重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占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占立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上诉人陈占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常宗仁审 判 员 张天秋代理审判员 戴红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琨 百度搜索“”